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38,20230920,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38號聲請人陳柏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9 月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