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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41 號
聲 請 人 高新創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訴訟,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409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未能落實保障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賦予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權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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