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42,202309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42 號
聲 請 人 邱冠瑋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保外就醫,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其所提受刑人保外醫治之申請遭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拒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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