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44,20230920,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44號聲請人邱家昌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54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54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至三),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55條、第159條、第184條、第378條、第379條及第420條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631號及第582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等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年8月,再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解釋;且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