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聲請人楊貴明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前已於法定期限內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作成111年審裁字第13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就系爭規定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認應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重新審查其原聲請案,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5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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