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48,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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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48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教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聲再字第85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7 條第 1 項、第 273 條、第 278 條第 1 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僅泛指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致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講學自由等權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同條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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