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54,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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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54號聲請人蘇宸慧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18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18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命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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