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61,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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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61號聲請人張良印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電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違反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709號、第741號及第800號解釋意旨。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3月31日始收受聲請人由雲林縣寄達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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