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62,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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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62 號
聲 請 人 徐森安
上列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 日 111 年度抗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人民受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第 2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理由,與前開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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