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662號聲請人徐森安上列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111年度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人民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理由,與前開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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