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787,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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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87 號
聲 請 人 許虹翎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 號裁定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理由之情形,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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