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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94號聲請人許錦榮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因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至第1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爰就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顯有錯誤,並亦未指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即逕謂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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