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802,202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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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02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1號、第103號、第109號、第181號、第316號、第370號、第1243號、第1364號、第1415號、111年審裁字第2號、第693號、第706號、第760號、第819號、第1095號、第1303號、112年審裁字第135號、第252號、第464號、第474號、第981號、第1238號、第1344號、第1347號、第1371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認該等裁定及其所援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第24條、第39條、第40條、第59條、第60條及第61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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