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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05號聲請人謝汶樺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112年憲裁字第38號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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