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809,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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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09 號
聲 請 人 謝秉舟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誣告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 112 年9 月 14 日南檢和平 112 他 5438 字第 1129068783 號函(下稱系爭函)及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函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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