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812,202311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812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家暴傷害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90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法官迴避之聲請,致使聲請人遭受不公平之審判,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宣告確定終局裁定失其效力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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