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34號聲請人葉盈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等語。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經前開判決於109年12月23日駁回上訴確定,其遲於112年9月1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1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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