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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05號聲請人邱士哲上列聲請人為喪假使用權益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第47條(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3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之意旨,並構成憲法第172條之違反,故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均應受違憲宣告,並將系爭判決廢棄發回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以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系爭規定係工作規則,尚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法規範,是聲請人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人所陳,僅泛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13條,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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