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907,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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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07號聲請人李志文李志強李莉莉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一、本件聲請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肯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7號民事判決之見解,在地上權成立目的尚存時,逕以判決終止聲請人之地上權,並以判決拆除聲請人所有之地上物,又未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有牴觸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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