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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20 號
聲 請 人 高杰森
上列聲請人為強制治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監執行期間,人格已有正向發展,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保抗字第 91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仍裁定聲請人應進行強制治療,有牴觸憲法第 23 條規定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依據監所對收容人所為之強制身心治療評估會議鑑定,說明聲請人有高再犯危險,其主張已悛悔云云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聲請意旨徒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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