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941,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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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41 號
聲 請 人 高子崴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物品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ㄧ、本件聲請人因毀損物品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82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審理程序,聲請人全程並無公設辯護律師陪同,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開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法院審理程序之進行及訴訟指揮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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