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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52 號
聲 請 人 項淑菁
上列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58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賣場人員於公共場所要求聲請人將所攜購物袋打開供其檢視,並未構成民法侵害名譽行為之見解,侵害其受憲法第 8、15、22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財產權、人格權及隱私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僅泛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慮及消費者於消費場所之隱私及人身自由權,不應任由商人隨意貶抑人格云云,核係單純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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