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953,202312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53 號
聲 請 人 陳柏舟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評鑑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112 年度檢評字第 43、51、90 號等個案評鑑決議(下併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及第 23 條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決議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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