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953,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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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53號聲請人陳柏舟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評鑑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12年度檢評字第43、51、90號等個案評鑑決議(下併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系爭決議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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