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54號聲請人呂珍珍上列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ㄧ、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然未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經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系爭判決自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2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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