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59 號
聲 請 人 紀永芳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493 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49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56 年 1 月28 日、92 年 2 月 6 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9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復查,本件聲請人於 112年 6 月 6 日始持系爭判決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
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