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968,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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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68 號
聲 請 人 梁文偉
上列聲請人為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689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2項第 2 款,有關受刑人不得假釋之規定,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權之意旨,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111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上開 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92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至 112 年 11 月 28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不變期間。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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