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207,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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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07號聲請人劉泓志上列聲請人為刑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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