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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11 號
聲 請 人 鍾彥頡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91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 項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及第 23 條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16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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