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213,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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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13號聲請人許英峯上列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檢春金111執聲他527字第1119024038號函(下稱系爭函)、110年執金字第1287號文書(下稱系爭文書),有違憲疑義,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函及系爭文書非上開憲訴法所規定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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