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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24號聲請人雷春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9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1年度抗字第58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刑法第79之1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關於系爭判決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二)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中高分院8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系爭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3.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以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三、關於系爭裁定一及二部分:(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二)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一及二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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