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27 號
聲 請 人 徐明新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95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漏未審酌社區規約與停車場管理辦法並無禁止聲請人停放車輛於同一停車位,並誤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社區規約與停車場管理辦法為合法,且以民法第 151 條但書規定增加刑法第 24 條規定所無之限制並科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一般行為自由權、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