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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36 號
聲 請 人 王伯群
訴訟代理人 李睿禔 律師
張智皓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59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第 709 號解釋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合理敘明聲請人究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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