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36號聲請人王伯群訴訟代理人李睿禔律師張智皓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5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535號、第709號解釋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合理敘明聲請人究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2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