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242,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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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42 號
聲 請 人 邱永義等 5 人 (姓名詳如附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等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334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聲請人主張略以:大法官解釋之效力僅向後生效,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不可溯及於本件適用;

被繼承人基於已登記為其所有之不動產所有權所生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既不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繼承人即聲請人等承受其權利後,自亦無罹於時效而消滅;

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 125 條、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71 號解釋之見解,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合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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