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244,20230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44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76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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