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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57 號
聲 請 人 洪珍娜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17062 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系爭判決以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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