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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99 號
聲 請 人 董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83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18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核其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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