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04,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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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04號聲請人黃鈺筌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0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核聲請人於收受最高法院判決後撤回上訴,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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