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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09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2 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562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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