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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12 號
聲 請 人 歐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4967 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 100 年度上訴字第 24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5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 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 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 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 3746 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
又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
四、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又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要件不合。
末查,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亦與前揭要件不合。
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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