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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18 號
聲 請 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不服警察盤查等執法行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並非現行犯,員警尾隨攔查並以其闖紅燈為由強行酒測,又進入警政系統查核個人資料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據裁判而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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