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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19號聲請人吳慶源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漁會退還保費事,聲請憲法訴訟,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中華民國84年至110年之間,多數時間在監服刑,本無須繳納漁保保費,然而家人不知規定代為繳納,保費應退還,請憲法法庭主持公道。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未表明憲法訴訟之聲明及聲請裁判之憲法上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3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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