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35,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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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35號聲請人彭宥明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該裁定不得抗告,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刑事訴訟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錯誤解釋,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經查:系爭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作成,並於111年1月6日送達,惟憲法法庭係於111年12月27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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