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47,202302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47 號
聲 請 人 陳靜君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802 號刑事判
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2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2802號刑事裁定命再開辯論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是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