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49,202302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49 號
聲 請 人 江怡佳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69 號
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169 號刑事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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