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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49號聲請人江怡佳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9號刑事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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