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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53 號
聲 請 人 王茂霖
上列聲請人為假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監簡字
第 2 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一律禁止受刑人得假釋出獄,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監簡字第 2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2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定上訴要件而駁回確定。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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