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58,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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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58 號
聲 請 人 夏皆發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317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131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之不受理理由與聲請人之聲明不符,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就聲請人聲明其確定終局判決所援引之判例有違憲疑義部分,系爭裁定乃以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法定期間,予以不受理。

是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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