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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70 號
聲 請 人 林清宏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37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43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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